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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廢棄物分類與處理行為之疑義,說明如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000423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廢棄物分類與處理行為之疑義,說明如下,請查照。
說    明:本署 100  年 4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0655 號函有關「廢棄物清
          除行為是否包含分類作業一案」,本署特再補充如下:
      (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廢棄物於貯存、回收、
            清除及處理過程均可進行分類;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第 2  條定義,處理係指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並未
            包含分類,且亦無分類之定義。因此,如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或再
            利用,清除機構得將同類別及同性質者廢棄物分類清除。
      (二)有關清除過程之分類行為是否需申請許可一節,查目前尚無要求,惟考
            量實務運作之需求,本署將錄案檢討。
      (三)清除機構如依許可內容執行廢棄物之清除工作時,其將同類別及同性質
            廢棄物分類之行為,仍屬清除程序;處理機構如為利於後續處理或再利
            用,將廢棄物進行分類,則該分類屬處理程序。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