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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0587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3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貴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
          請) ,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應
          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韋發字第○一一號函。
          二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
              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同一家公司向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
              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請且沒有毗鄰連接) ,其應否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各個申請案件之面積來認定。貴公司向雲林縣
              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上開規定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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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