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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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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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1131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 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 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 範疇,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14 日桃環廢字第 099008253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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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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