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貴公司函詢已獲日本環境省函稱,非屬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棄物,而准予進口者,再次輸出同樣廢棄物時是否仍需進行通報程序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1115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已獲日本環境省函稱,非屬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棄物,
          而准予進口者,再次輸出同樣廢棄物時是否仍需進行通報程序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12 月 2  日(99)威字第 99120201 號函。
          二、貴公司申請輸出至日本之廢觸媒(通知號碼:TW099013),已經獲日
              方判定不屬於巴塞爾公約之管制對象,爰准許進口。
          三、爾後  貴公司申請輸出與本案相同種類之廢棄物至日本同一家處理機
              構進行處理時,將無須再填具「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進
              行通報。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