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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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函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責任物品「○○冰淇淋」上蓋應否標示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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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900929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責任物品「○○冰淇淋」上蓋應否標示 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2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80109917 號修正公告「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之表一規定,平板容器 係指以表二之紙或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 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又公告事項六規定,平 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 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 負責申報、繳納。另依「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 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一) 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 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 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二、由 貴局來函說明及檢附「○○冰淇淋」之商品圖片觀之,應屬平板 容器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故該容器商品製造業者須繳 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又依前揭公告事項一、(一)規定,繳交回收清 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應於製造完成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 相關回收標誌。爰此,「○○冰淇淋」之盒身已標示回收標誌,其同 為容器商品之範疇之塑膠上蓋可無需再標示回收標誌。惟為利民眾分 類應回收廢棄物,建議仍應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分別於容器本體及上 蓋標示回收標誌,且上蓋為塑膠材質時,則另加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 識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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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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