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民眾於自行營業場所之牆面張貼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物(如促銷活動、徵人啟事等),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所稱之廣告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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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420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民眾於自行營業場所之牆面張貼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物(如促銷活 動、徵人啟事等),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所稱之廣告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 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於 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要 件下,環保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三、本案民眾於自行營業場所之牆面張貼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物乙案, 請 貴局依本署 93 年 6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0431 號函及 98 年 7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62645 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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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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