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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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私設照明設備)懸掛旗幟,是否屬違規廣告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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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165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私設照明設備)懸掛旗幟,是否屬違規廣告 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 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 境行為」。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所規範係在於指定清除地區內有 污染環境行為之情事,本案民間企業於所有土地內懸掛旗幟,若屬於 貴 轄之指定清除地區內,請 貴局依事實加以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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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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