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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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1122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
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污染行為」認定,
係由稽查人員視該行為所造成環境污染之事實予以認定,如認為確實
有影響環境衛生,則可視為污染環境之行為。
二、來函檢附照片之廣告物型態,請 貴局依前項說明本於權責認定之;
另 貴局亦可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置
放或懸掛廣告物為污染環境之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
理自治條例,以利更明確執行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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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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