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混合五金廢料輸出至中國處理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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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1154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混合五金廢料輸出至中國處理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有鑑於我國與中國之廢棄物越境移轉日漸頻繁且種類繁多,為符合巴
塞爾公約精神,並強化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避免輸出之廢棄
物未妥善處理,對於較常輸入中國之廢棄物名稱(計 40 項),本署
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向中國相關機關確認其管理規定。
二、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98 年 10 月 2 日海廉(法)字第 098
0035820 號函暨所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98 年 9 月 23 日 2009 (
協)798 號函(影本如附件 1),略以台灣向大陸輸入固體廢物,需
遵循以下規定:
(一)禁止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對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廢物,禁止進口。
(三)對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
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台灣企業必須取得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且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
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並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另台灣出口
前,應獲得大陸質檢部門認可機構簽發的「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
驗證書」。
三、另依來函所附「台灣輸入大陸固體廢物對應的大陸廢棄物名稱表」
所示,本署所詢 40 項廢棄物中,其中廢棄物名稱「含金屬之印刷
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等 15 項廢棄物為中國禁止進口項目(彙整
如附件 2),於我國管制規定中包括下列項目:
(一)「D-2604 」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廢馬達
(二)「D-2605 」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廢壓縮機
(三)「D-2606 」含油脂之廢馬達感應線圈
(四)「D-2610 」含油脂之廢配電開關、廢電力保險絲、廢消防幫浦
(五)「D-2619 」廢電氣器材
(六)「D-2623 」含金(銀、鈀)之導線架廢料
(七)「E-0201 」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
(八)「E-0207 」不含多氯聯苯(低於 50ppm)但含油脂之廢變壓器
、廢電容器
(九)「E-0215 」廢家電(未納入廢物品及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系統
者)
(十)「E-0217 」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十一)「E-0218 」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十二)「E-0220 」廢通信器材(不含機械式)
(十三)「E-0221 」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
(十四)「E-0301 」發光二極體晶圓廢料及粉屑
(十五)「E-2627 」其他須經化學方法處理,始可成單類貨品之混合
五金廢料
四、上述 15 項廢棄物為中國禁止進口之廢棄物種類,請貴局不再受理業
者申請輸出至中國處理。
五、副本抄送○○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 36 家事業,請勿再申請輸出
說明三之 15 項廢棄物至中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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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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