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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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658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於收受產源之事業廢棄物時,倘已由產源出具
該批廢棄物之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則清除機構毋需再重新進行檢
測。
二、若產源未提供廢棄物之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則清除機構應於申請
時,就既有之廢棄物依規定進行檢測。如擬申請輸出廢棄物之成分不
因來源不同而有所改變,檢附其一產源之檢測報告,可認定具有其代
表性。
三、另有關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方法,本署目前正辦理公告相關事宜
,於相關之檢測方法公告前,其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可由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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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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