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廢棄物清理法所認定之事業以外之營利性質店家所產出之垃圾係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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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599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所認定之事業以外之營利性質店家所產出之垃圾係屬一
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
棄物係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
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1 )、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
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2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
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
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事業。另查本署於 96 年 7 月 17 日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之事業計 35 項(一)百貨公
司(二)旅館業(三)零售式量販業(四)超級市場(五)農產品批
發市場(六)餐館業(七)連鎖速食店(八)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
構(九)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十)電信業
三、前項事業產生之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規
定辦理,故本案營利性質店家若屬前項規定之事業,則其所產出之廢
棄物為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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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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