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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9: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因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027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釐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本署業以 9
              8 年 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14595 號函明確說明(略以):
              以處分車輛所有人為原則,不以駕駛人為處分對象。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
              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
              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