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執行清除未依規定申請之非法廣告物懸掛產生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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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225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關於執行清除未依規定申請之非法廣告物懸掛產生之疑義。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第 11 款規定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違規
「懸掛」廣告物是否屬貴局公告污染環境之行為,請貴局依權責認定
之。
二、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
,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及同法
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
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本案對於各執行機關為市容整
潔,執行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之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廣告清除工作,
係依上開法令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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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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