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得否由資源回收商回收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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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196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永續消費回收 |
內容: |
主 旨: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得否由資源回收商回收行再利用。
說 明:一、查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係屬醫療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其再
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訂定「醫療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中,廢棄點滴塑膠空瓶為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10 日衛署醫
字第 0910054621 號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中,得逕依該公告管理方式再利用之廢棄物
。再利用機構如能符合上述規定者,應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後、
取得管制編號,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查核准,並依規定從事再利用業務及以網路申報。
三、因廢棄點滴空袋尚非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
另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再利用許可,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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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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