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其違規行為及處分執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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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680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其違規行為及處分執 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 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 行為人,合先敘明。 二、有關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煙蒂之行為,環保 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 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本案其車主所有人為女性,檢舉照片中 污染行為人似為男性,於常理下難以推定該行為人為車輛所有人,本 案請貴局依職權再行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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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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