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未登記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應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則該國有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即負有清除責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356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未登記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
          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則該國有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即負
          有清除責任,本署 97 年 3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5374 號函釋在
          案(諒達)。故如未登錄土地經依法令確認為國有,且該國有土地管理機
          關為國有財產局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貴局即負清除責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