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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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未登記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應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則該國有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即負有清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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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356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未登記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 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則該國有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即負 有清除責任,本署 97 年 3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5374 號函釋在 案(諒達)。故如未登錄土地經依法令確認為國有,且該國有土地管理機 關為國有財產局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貴局即負清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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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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