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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8:5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請依事實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298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行政機關欲為行政行為時,有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義務。
          二、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
              或法人,請貴局依事實認定,並請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