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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8: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其適用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適用情況係於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213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
          相關措施」,其適用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適用
          情況係於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該規定並無授權主管機關得「委託或
          授權強制進入」,故貴處清理國有土地廢棄物擬強制進入執行清理作業,
          應不適用該項規定。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清理責任人即有義務
          執行清理作業,且貴處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法掌理國有財產之管理事
          項,本案  貴處如為廢棄物清理責任人,既負有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之義
          務,仍請  貴處本於職權積極辦理是項廢棄物清理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