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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 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229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
          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