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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172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
     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
          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
          ,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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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