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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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019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廢潤 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 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二、有關廢潤滑油回收業因新增貯存場,其原登記證應如何處置乙節,依 前揭管理辦法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如於申請登記時,已表明未設置 貯存場,後因業務需求擬增設貯存場,應於貯存場設置前檢具相關申 請文件重新申請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核通過取得新登記證後,其原核 發之登記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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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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