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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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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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1017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 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 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 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 後併容器廢棄者。 二、爰上,本案貴公司來函所送○莎巧克力 100G 商品使用之紙盒非屬免 洗餐具或氣密、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莎巧克力 3 粒裝、5 粒裝 及夢雪麗 4 顆裝等商品外包裝之裝填主要型態為袋、膜等包裝,均 非屬上開容器範疇,毋須標示資源回收相關標誌及登記、申報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 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貴公司仍應依法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 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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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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