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B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清 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A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品之 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及代 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爰 此,A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請逕至 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溢(短 )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 02 ) 2370-5888 分機 3418 。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968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 B  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 A  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
          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
          及代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
          )。爰此,A 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
          請逕至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
          溢(短)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02)2370-5888 分機 3418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報表等資料以備查核。貴公司於所述交易中,非屬目前本署公告
          列管之責任業者,無需申報營業量或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惟責任業者與
          應回收責任物範圍等相關法令如重新檢討修正予以納入列管範圍時,即應
          依法申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