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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申請回收處理業登記時,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其中包括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故業者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其用地使用應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957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申請回收處理業
              登記時,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其中包括依都市計畫法、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
              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故業者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其
              用地使用應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二、對於旨揭申請案,有關土地容許使用限制之疑義,其權責單位係屬縣
              (市)政府,請貴局逕依權責核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