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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 鐵、玻璃、紙、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 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瓶裝產 品上使用之瓶口封套如於使用前撕除,未併容器廢棄者,非屬上開容器範 疇,毋須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822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
     鐵、玻璃、紙、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
     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瓶裝產
     品上使用之瓶口封套如於使用前撕除,未併容器廢棄者,非屬上開容器範
     疇,毋須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