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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產品若採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造型鐵盒,是否屬容器商品及應否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貴公司產品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牛奶巧克力),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800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
     「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
     等包裝者;產品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
     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
     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