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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96年6月25日本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762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 96 年 6  月 25 日本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
          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惟各項應回收責任物與
          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資訊科技之發展而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屆時若上
          揭列印打孔機納入列管範圍,仍請應依法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