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93年1月28日環署基字第0930006567號函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乾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前項規定係規範應標示回收標誌之責任業者為「乾電池製造業者」或「乾電池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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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722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四、依本署 93 年 1 月 28 日環署基字第 0930006567 號函公告「應標 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 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 之乾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前項規定係規範應標示回收標誌之責 任業者為「乾電池製造業者」或「乾電池輸入業者」。 五、依來函及隨函檢附之「○○○○有限公司」商品露營燈照片所示,該 商品附件乾電池係由「○○○○股份有限公司」進口銷售,是以,應 於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乾電池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標示回收標誌之 責任業者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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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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