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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0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可運用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費用,宣導品、有獎徵答之園遊券、紀念品及工作人員餐費如屬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得由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項下支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71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可運用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
          減量相關業務所需費用,宣導品、有獎徵答之園遊券、紀念品及工作人員
          餐費如屬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得由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款項項下支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