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0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 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 之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 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 受該標準之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665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
          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法
          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又「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
          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
          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受
          該標準之規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