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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689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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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