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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制同廠區不得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惟如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時,應依規定分別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合理之廠(場)區相對配置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59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制同廠區不得同時申請回收
     業及處理業登記證,惟如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時,應依規定分別
     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合理之廠(場)區相對配置情形,經審核通過後
     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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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