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制同廠區不得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惟如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時,應依規定分別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合理之廠(場)區相對配置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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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594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制同廠區不得同時申請回收 業及處理業登記證,惟如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時,應依規定分別 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合理之廠(場)區相對配置情形,經審核通過後 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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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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