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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3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所示,列管之「電風扇」係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並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502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所示,列管之「
          電風扇」係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 1
          25W (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廚房排油煙機非屬公告列管「電風扇」範圍。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