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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5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關於人民團體是否具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資格疑義,凡從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且達公告一定規模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 業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貯存場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 址之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未達公告規模者亦得適用該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 登記。故應辦理回收處理業登記,係以是否從事回收處理業務之行為,且 達到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作為認定依據,至於其屬何種團體或其組織章程 為何,本法未予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33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關於人民團體是否具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資格疑義,凡從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且達公告一定規模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
          業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貯存場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
          址之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未達公告規模者亦得適用該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
          登記。故應辦理回收處理業登記,係以是否從事回收處理業務之行為,且
          達到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作為認定依據,至於其屬何種團體或其組織章程
          為何,本法未予規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