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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製造生產包裝袋之裝填形態係為「袋」形包裝,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 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範圍」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 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及公告事項二 規定,非屬本署應回收容器之列管範圍,毋須依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 定,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爾後如有製造、輸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仍 應依本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及 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相關作業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2226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製造生產包裝袋之裝填形態係為「袋」形包裝,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
     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範圍」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
     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及公告事項二
     規定,非屬本署應回收容器之列管範圍,毋須依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
          定,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爾後如有製造、輸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仍
          應依本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及
          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相關作業事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