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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214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5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33793 號函公告指定廢
              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其中包括百貨公司、
              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業等 31 項事業。
          二、本案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
              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前述廢棄物清理
              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