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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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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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44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說 明: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 屬雜項建築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 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 1,200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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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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