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故營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墓塚倘係由營造業者所拆除,其拆除後產生之廢棄物依前述規定係屬事業廢棄物,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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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061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係指 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故營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先 予敘明。 二、本案墓塚倘係由營造業者所拆除,其拆除後產生之廢棄物依前述規定 係屬事業廢棄物,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 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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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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