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是以,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構成環境污染之要件,本案若為公務機關因執行業務所需張貼催繳通知單及抄表單係屬「通知」非屬「廣告物」,得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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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45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嚴禁張貼 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是以,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 物構成環境污染之要件,本案若為公務機關因執行業務所需張貼催繳 通知單及抄表單係屬「通知」非屬「廣告物」,得免依廢棄物清理法 之相關規定處罰。 二、惟前項通知單掉(脫)落,致造成有礙環境觀瞻、構成污染時,請貴 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 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 行為或同條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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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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