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略以):「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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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19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略以):「應 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 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物品上未標示商 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 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 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前項第一款所稱「商標」係指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略以):「… 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 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文字或圖樣標示,且不以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為限;而「商標之使用者」則指商標( 俗稱:品牌)擁有者或被授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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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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