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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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金乃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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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848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之獎勵金乃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 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另在不影 響上述清潔人員權益原則下,執行機關得視獎勵金提撥額度,並依權責認 定相關文書作業人員之實際工作項目及負擔,按比例原則由公所依上開辦 法第 5 條第 2 項訂定相關要點報請縣政府核定後,據以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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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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