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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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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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636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 棄物。里辦公室並非屬上開規定之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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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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