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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636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
          棄物。里辦公室並非屬上開規定之對象範圍。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