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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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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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606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 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 上述之「其他」機關並不包含執行機關本身,故執行機關辦公處所收 集之回收廢棄物變賣非屬上開規定範圍內,合先述明。 二、依合作社法第 1 條規定,合作社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 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社員人數及 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故本案該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如係依合作 社法立案者,亦屬旨揭辦法第 4 條規定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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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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