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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處理機構於廢棄物處理廠試運轉期間,如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提供事業廢棄物來源之事業提報於廢棄物來源資料中,並經核發機關核備者,即符合該條有關試運轉程序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348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處理機構於廢棄物處理廠試運轉期間,如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將提供事業廢棄物來源之事業提報於廢棄物來
          源資料中,並經核發機關核備者,即符合該條有關試運轉程序之規定。事
          業依試運轉計畫書內容將事業廢棄物送交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行為,並
          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機構收受事業所提供廢棄
          物進行試運轉程序,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受託處理行為,故
          無需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與委託人
          訂定處理契約書。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