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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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該條第1至第10款各項污染環境衛生行為,其餘非屬前述所列舉之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得依該條第11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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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348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該條第 1 至
第 10 款各項污染環境衛生行為,其餘非屬前述所列舉之污染環境衛
生之行為,得依該條第 11 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
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本案之屋齡老舊致白蟻滋生,因非屬
一般廢棄物範疇,不宜以廢棄物清理法管制;此外,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係規範行為人嚴禁各項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惟白蟻滋生若非
屬人為因素所導致,屬其他不抗力之因素,不宜以有污染環境之行為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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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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