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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1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關於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33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關於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
          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