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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9: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如不影響該機構原許可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無須繳納審查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13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如不影響該機
          構原許可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無須繳納審查費。惟如其
          清除車輛變動致影響該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種類及數量者,仍應依「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