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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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事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若係屬自94年12月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治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即屬本署94年8月30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列管之新設事業,必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機關審查,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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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148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貴事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若係屬自 94 年 12 月 1 日起繳交
空氣污染防治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即屬本署 9
4 年 8 月 30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列管
之新設事業,必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機關審查
,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
二、另若貴事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自 94 年 8 月 1 日至 1
1 月 30 日期間內已繳交空氣污染防治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
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
拆除工程者,即屬前開公告列管之既設事業,應儘速依前開公告事項
四(二)規定,於 94 年 12 月 1 日至 95 年 2 月 28 日期間內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
三、貴事業若屬前項之既設事業,營建工程業於 95 年 2 月 28 日前興
建完工,及將事業廢棄物清理完竣,並已申請上網申報解除列管獲所
在地環保機關核准,則可向所在地環保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之解除列管。
四、貴事業若符合前項解除列管條件,可先至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
線申報系統(http://waste.epa.gov.tw )「基線資料」介面填寫基
線資料,再套印「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用印及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含完工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環保機關提出申請,在經由環
保機關至貴事業現場勘查判定符合解除列管條件後,方可同意解除列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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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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