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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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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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739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
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
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編定,且未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之區位時,其申請
開發面積未滿十公頃者,可免實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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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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