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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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 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 視器(包含 CRT 及 LCD )、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 多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 依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 腦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 表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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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997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 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 視器(包含 CRT 及 LCD)、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多 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依 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腦 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表 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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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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