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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0: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 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 視器(包含 CRT 及 LCD )、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 多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 依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 腦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 表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99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
          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
          視器(包含 CRT  及 LCD)、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多
          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依
          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腦
          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表
          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